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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政策内容摘要
第一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舶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二、补贴核算
(一)补贴执行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规定的标准补贴,详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附表1)的上限标准执行,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其中,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如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则按照新规定新标准执行。
附表1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
作业类型 船长 |
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层单片拖网除外) |
张网(单锚张纲张网除外) |
围网 |
刺网 |
钓具 |
耙刺 |
笼壶 (定置串联倒须笼)地笼,地龙除外 |
敷网 |
罩网 | ||||
|
大型机轮围网 |
其他(单船有囊围网除外) |
定置双重刺网/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漂流三重刺网 |
其他 |
漂流多层帘式敷具(飞鱼帘,飞鱼卵草帘) |
其他 |
撑开掩网掩罩 |
其他 | ||||||
|
船长<8米 |
0.9 | ||||||||||||
|
8米≤船长<10米(且9千瓦以上) |
1.2 | ||||||||||||
|
10米≤船长<12米(且11千瓦以上) |
1.5 | ||||||||||||
|
12米≤船长<14米(且20千瓦以上) |
- |
- |
- |
2.2 |
- |
- |
1.9 |
- |
1.6 |
- |
- |
2.2 |
- |
|
14米≤船长<16米(且30千瓦以上) |
1.8 |
- |
- |
3.2 |
1.8 |
2.1 |
3.7 |
2.1 |
2.1 |
- |
1.6 |
3.2 |
1.6 |
|
16米≤船长<18米(且40千瓦以上) |
2.6 |
1.7 |
- |
5.0 |
2.7 |
2.9 |
6.1 |
3.3 |
2.8 |
- |
2.8 |
5.0 |
2.8 |
|
18米≤船长<20米(且70千瓦以上) |
4.5 |
3.2 |
- |
6.0 |
4.0 |
5.1 |
8.2 |
4.4 |
3.5 |
- |
3.8 |
6.0 |
3.8 |
|
20米≤船长<24米(且90千瓦以上) |
5.5 |
3.9 |
23.5 |
8.1 |
4.9 |
6.1 |
9.6 |
4.8 |
4.4 |
- |
5.3 |
8.1 |
5.3 |
|
24米≤船长<30米(且130千瓦以上) |
8.6 |
5.6 |
27.4 |
12.3 |
7.2 |
9.2 |
10.9 |
5.7 |
7.1 |
- |
6.4 |
12.3 |
6.4 |
|
30米≤船长<35米(且180千瓦以上) |
11.1 |
7.7 |
30.6 |
15.1 |
9.4 |
11.8 |
15.0 |
7.8 |
7.8 |
- |
8.9 |
15.1 |
8.9 |
|
35米≤船长<40米(且220千瓦以上) |
14.3 |
8.8 |
- |
18.0 |
12.6 |
13.3 |
23.9 |
- |
8.5 |
- |
10.0 |
18.0 |
10.0 |
|
40米≤船长<45米(且250千瓦以上) |
16.0 |
11.2 |
- |
20.2 |
15.3 |
15.9 |
- |
- |
8.9 |
- |
11.7 |
20.2 |
11.7 |
|
45米≤船长<50米(且300千瓦以上) |
16.4 |
14.4 |
- |
21.9 |
17.1 |
20.5 |
- |
- |
12.5 |
- |
13.9 |
21.9 |
13.9 |
|
50米≤船长<55米(且360千瓦以上) |
- |
- |
- |
23.0 |
- |
- |
- |
- |
- |
- |
- |
23.0 |
- |
|
船长大于等于55米(且441千瓦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补贴核算规定。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由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部分组成,比重各占50%。
1. 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经渔政执法、船位数据比对等方式,查实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当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的,给予当年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相关规定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1)进出港报告。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正确使用“进出渔港报告系统(渔港通)”进行进出港报告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未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规定或报告内容不真实的,经实船核查、系统数据比对等方式确认后,给予当年50%该部分补贴;一年内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2)船位监测。渔船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插卡式自动识别设备(自2024年发放2023年补贴起实施)和规范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一年内发生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终端和插卡式自动识别设备的,不规范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被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3)渔捞日志。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填写并提交渔捞日志,如实记载渔船捕捞作业、进港卸载渔获物、水上收购或转运渔获物等情况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经查实,渔船在返港后未向港口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纸质报告或通过“电子渔捞日志系统”提交渔捞日志的,或者填写日志(报告)不真实、不规范的,只给予当年50%该部分补贴;一年内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4)定港上岸。自2022年开始,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在广西三级以上渔港进行定港上岸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在广西区外南海区域范围内、经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进行定港上岸的,可给予该部分50%的补贴。
经查实,渔船在上述渔港以外的渔港上岸、卸载渔获物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海洋捕捞渔船严格遵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有关规定,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经查实,渔船生产作业中出现海洋哺乳动物误捕、意外伤害和死亡情况而未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的,或存在偷捕、留存、转运和食用等现象的,不给予当年该部分补贴。
(6)环境污染防控。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7)安全生产管理。海洋捕捞渔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可给予该部分补贴。
3. 其他要求
(1)钓具渔船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渔政机构报备按照本海区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3)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补贴。
(4)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补贴。
(5)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根据当年伏季休渔执行和负责任捕捞情况,以执行月度数占比为标准,等比例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6)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被抓扣或被通报的渔船,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疑似越界生产逃避监管的技术违规(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终端和插卡式自动识别设备)的渔船,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7)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船标识被行政处罚的,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8)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利用渔船贩毒、走私、偷渡的,船舶所有人涉及刑事案件、渔船被法院罚没或者渔船被查封、冻结,法院单独出具查封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执行通知书的,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项目流程图
一、补贴申报

四、补贴发放
第二项 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政策
一、实施范围
按照渔业船舶所有人自愿的原则,对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或地方管理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和排(筏)退出海洋捕捞业的进行补助,申请渔船须未参加本轮近海渔船整船更新改造或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补助内容包括对减船转产渔业船舶所有人的补助和减船转产渔民的培训补助等。
鼓励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等采用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补助对象及期限
(一)补助对象。在实施范围内申报近海渔民减船转产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包括个人、渔业合作组织和渔业企业。对渔船拆解、拆船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实施项目的渔业主管部门。
(二)补助期限。符合下列情况的渔船可以申请减船转产补助:
1. 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拆解,取得《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且未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
2.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灭失,取得《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未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
3. 拆解或灭失后拟新建渔船,在渔船建造完工前自愿放弃造船,转为申请减船转产项目,申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且《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合法有效的。
三、补助标准
(一)功率补助。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按渔船双控功率0.5万元/千瓦进行补助;纳入地方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排筏按《广西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核准的主机总功率0.5万元/千瓦进行补助。
(二)减船转产渔民一次性就业培训补助。按不高于3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渔船拆解、拆船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补助。按《近海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附表2
近海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
|
分 档 补贴内容 |
木质渔船 |
钢质渔船 |
补助对象 | ||||
|
L<12米 |
12米≤L<24米 |
L≥24米 |
L<12米 |
12米≤L<24米 |
L≥24米 | ||
|
减船补助资金 |
0.5万元/千瓦 |
减船转产的企业 或渔民 | |||||
|
渔船拆解(艘) |
—— |
1.0 |
1.5 |
1.0 |
2.0 |
3.0 |
渔业主管部门 |
|
人工鱼礁改造(艘) |
—— |
---- |
---- |
—— |
4.0 |
5.0 | |
|
拆船废料无害化处理(艘) |
0.5 |
1.0 |
1.0 |
0.5 |
1.0 |
1.0 | |
|
渔具集中销毁(艘)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
|
就业培训补助(人) |
≤0.3 | ||||||
注:表中无单位数据为补助资金数,单位为万元;L代表船长。
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流程图


第三项 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政策
一、实施范围
对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且未申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更新改造为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资源友好型和新材料两类渔船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其中,资源友好型渔船更新改造指单船有翼单囊拖网、 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是指木质、钢质、水泥等材质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包括设备投入。已享受上轮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者已经列入本轮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不列入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及期限
(一)补助对象。在实施范围内申报整船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二)补助期限。实施整船更新改造渔船的建造完工日期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的,可以申请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
三、补助标准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贴。自2021年起,自治区具体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表》(附表3)执行。其中,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补助上限)*拆解报废渔船中符合补助条件渔船的功率占比。功率以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载明的“双控”功率为准。
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贴资金主要从中央下达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如执行过程中,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对渔业发展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则参照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附表3
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表
|
船 长 |
整船更新改造 | |||
|
资源友好型渔船 |
新材料渔船 | |||
|
补助标准 |
补助上限 |
补助标准 |
补助上限 | |
|
船长<12米 |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 |
5 |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 |
8 |
|
12米≤船长<24米 |
15 |
40 | ||
|
24米≤船长<36米 |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和补助上限 |
45 |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和补助上限 |
120 |
|
船长≥36米 |
100 |
200 | ||
说明:1.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是指木质、钢质、水泥等材料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2.资源友好型渔船更新改造指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3.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包括设备投入,已享受上轮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者已经列入本轮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不在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范围;4.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补助上限)*拆解报废渔船中符合补助条件渔船的功率占比;5.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主要从中央下达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缺口部分予以配套。
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流程图
项目申报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渔政渔港监管科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育才路228号10楼
电话:0777-2397763
(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犀牛脚大队
地址: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渔港内
电话:0777-2843303
(三)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龙门港大队
地址:钦州市钦南区龙门渔港内
电话:0777-366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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