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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2025年12月份非法捕捞典型 案例通报

2025-12-25 16:25     来源:钦州市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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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渔船,各渔船管理企业、协会: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营造渔业捕捞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1起非法捕捞典型案例通报给你们。

一、基本案情

202566日,当事人翁某文驾驶涉案渔船“犀牛脚管0324”在钦州港西航道(21°35'06"N,108°34'05"E)附近海域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作业被钦州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钦州海警局于2025725日移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2025811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当事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对翁某文不起诉。

202599日,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钦州市海洋局送达《检察意见书》,要求钦州市海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翁某文存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等有关规定,钦州市海洋局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渔船1艘”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提醒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仅表示被不起诉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检察院可以建议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渔民、船东船主,要以案为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捕捞,维护海洋渔业开发秩序,确保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发展。

钦州市海洋局

202512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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