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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2025年12月份渔业安全生产典型 案例通报

2025-12-25 16:26     来源:钦州市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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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渔船,各渔船管理企业、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渔业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1起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典型案例通报给你们。

一、基本案情

根据钦市渔业电台通报,桂钦渔10118、桂钦渔15168、桂钦渔81318、桂钦渔12658、桂钦渔21368、桂钦渔22608未能按照防御第21号台风“麦德姆”的工作要求,在202510318时前进港避风。以上6艘渔船涉事船长分别为何某富、陈某辉、周某伟、马某雄、王某波、胡某强。经调查认定,涉案渔船船长在防御台风“麦德姆”期间存在不服从主管部门撤离或者转移等命令情况,存在不服从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渔业)》等有关规定,钦州市海洋局对涉事船长不服从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同时,依据《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对涉事船长分别记分3分。

三、警示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船舶抗风、抗浪能力有限,违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风力预警及防御台风要求冒险作业,极易引发船舶倾覆、沉没事故。船长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防御台风期间一定要服从主管部门撤离或者转移等命令,坚决杜绝侥幸心理。

在此提醒广大渔民、船东船主,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做到守法生产、安全生产。

钦州市海洋局

202512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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