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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渔船,各渔船管理企业、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渔业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1起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典型案例通报给你们。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1日,当事人李某驾驶涉案渔船在N21°26.550′E108°41.569′附近海域涉嫌进行电拖网捕捞作业被钦州市海洋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涉案渔船驾驶室左右两侧悬挂有“桂合渔83298”号牌(查获时该船牌号被当事人用蛇皮袋进行遮挡,仅能看见“桂合渔”三个字样),涉案渔船船舷两侧非法加装防攀爬尖刺;驾驶室北斗卫星船载终端设备处于关闭状态;且当事人渔港通显示没有涉案船舶出港报告记录;执法人员还通过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核实了船上全体人员的持证情况,发现船上7人当中有3人未取得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证书。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李某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部件改造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未按照规定标写船名船号,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停航决定等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钦州市海洋局对涉事船主兼船长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罚款人民币17.76万元。当事人还存在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一并作出处罚。
同时,依据《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对涉事船长记分9分。
三、警示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是进行一切管理、通信和救援的前提。
配备规定数量的渔业职务船员是保障渔船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先决条件。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以及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掌握渔船实时位置、作业状态及载员信息。一旦遭遇恶劣天气、机械故障或突发事故,救援力量难以及时定位和响应,船员生命安全及船舶财产安全将面临重大风险。
本案中,涉事船主同时违反多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甚至对涉案船舶进行非法改造,影响恶劣。在此提醒广大渔民、船东船主,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做到守法生产、安全生产。
钦州市海洋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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