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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渔船,各渔船管理企业、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渔业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1起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典型案例通报给你们。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0日,当事人梁某弟驾驶涉案渔船“桂北渔63688”在三娘湾以南海域(N21°27.477′E108°46.672′)航行时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框架拖网捕捞作业被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通过喊话表明身份,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船接受调查。但当事人未予配合,不但未减速停船,反而加速逃离,拒绝执法人员登船检查。事后,执法人员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查询涉案渔船信息,确认“桂北渔63688”登记所有人为梁某弟,遂对其展开调查。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停航决定等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钦州市海洋局对涉事船主兼船长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罚款人民币1.65万元。当事人还存在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一并作出处罚。
同时,依据《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对涉事船长记分6分。
三、警示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停航,实施登临检查或者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执法巡查、处罚违法行为,是为了保护广大守法渔民的合法权益。
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以及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掌握渔船实时位置、作业状态及载员信息。一旦遭遇恶劣天气、机械故障或突发事故,救援力量难以及时定位和响应,船员生命安全及船舶财产安全将面临重大风险。
在此提醒广大渔民、船东船主,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做到守法生产、安全生产。
钦州市海洋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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