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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渔船,各渔船管理企业、协会: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营造渔业捕捞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1起非法捕捞典型案例通报给你们。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黄某兴驾驶涉案渔船于2025年7月4日00时15分许出海下地笼捕捞作业返回至钦州港勒沟桥附近海域时被钦州市海洋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钦州市海洋局于2025年9月15日依法将该案移送海警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海警机构于2025年10月9日向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兴不起诉。
2026年1月9日,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书》(钦检刑行意〔2026〕1号),向钦州市海洋局提出如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黄某兴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等有关规定,钦州市海洋局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一、没收涉案渔获物杂鱼、螃蟹、花虾19.8千克;二、没收地笼2条(长约20米);三、没收涉案渔船1艘。”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警示提醒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会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不利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构成犯罪的,比如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仅表示被不起诉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检察院可以建议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渔民、船东船主,要以案为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捕捞,维护海洋渔业开发秩序,确保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发展。
钦州市海洋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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