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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渔船,各渔船管理企业、协会: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营造渔业捕捞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1起非法捕捞典型案例通报给你们。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4日,当事人张某福驾驶涉案渔船“桂防渔排20020”在N21°25.030′E108°36.159′附近海域进行拖网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的有关规定,钦州市海洋局于2025年11月12日依法将该案移送海警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6年2月11日,钦南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出“一、被告人张某福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经缴纳);二、扣押机关扣押的电拖网贰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的刑事判决。
三、警示提醒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会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不利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构成犯罪的,比如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渔民、船东船主,要以案为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捕捞,维护海洋渔业开发秩序,确保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发展。
钦州市海洋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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