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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渔船,各渔船管理企业、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渔业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1起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典型案例通报给你们。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裴某满驾驶涉案渔船“犀港运07”从犀牛脚渔港外港渔排处搭载乘客返回犀牛脚渔港码头时因涉嫌违章载客被执法人员登船检查。经检查,船上共有21人,除当事人外其余人员均不是船上船员,船上乘客均未穿着救生衣。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钦州市海洋局对当事人裴某满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罚款人民币800元。
三、警示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渔港内小型载客船舶设计载客量有限,严重超载会使船舶严重丧失稳定性,极易在风浪中倾覆或者沉没。本案中涉案船舶搭乘人员共21人,均未穿着救生衣,一旦落水,将面临溺水威胁。在此提醒广大渔民、船东船主,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做到守法生产、安全生产。
钦州市海洋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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