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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关于贯彻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27 00:00

钦海字〔201922

钦州市海洋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关于贯彻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关于贯彻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海洋局

20191220


钦州市关于贯彻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

的配套政策

为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贯彻落实《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细化完善海洋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推动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遵循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海洋主体功能区建设战略任务,分类调控,突出重点,引导资源要素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优化配置,提高海洋空间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为构建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奠定政策和制度基础。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结合实际,大胆创新,改革完善现有的政策和制度,研究提出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综合管理措施,有效弥补政策短板和制度缺陷,确保取得实施成效。

海陆统筹,协同推进。做好与陆域主体功能区政策的衔接,统筹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开发利用,逐步实现按照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

突出重点,分类施策。针对不同海洋主体功能区定位,按照各有侧重的开发方向和管制原则,制定便于细化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和管控制度,引导资源要素按照主体功能区优化配置。

统筹兼顾,形成合力。既要重视政府治理与管控,更要强化政策利益导向;既要发挥奖励激励作用,也要强化惩罚约束效力,加强各类政策制度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政策效能。

(三)主要目标

2020年,根据不同海洋主体功能区定位要求,包括海域海岛、环境、产业、财税、投资等构成的手段多样、管理高效、系统完整的海洋主体功能区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分类考核的绩效评价办法更加完善,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作用切实发挥实效。

二、海域海岛政策

(四)实施差别化的海域海岛供给政策,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功能定位导向差别,完善海域海岛资源配置政策措施,深化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完善海域价格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和海域分等定级研究机制,坚持科学评估、合理定价,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建立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及海域基准价格体系,提高优化开发区域的海域等级,提高优化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工业、交通运输、造地工程等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海域价格。建立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制度和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制度。

(五)科学配置海域资源。对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域的经营性项目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根据限制开发区域不同功能区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渔业养殖用海市场化出让管理办法和措施。对限制开发区域的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进行全面保护。

(六)严格围填海管控,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海域空间布局体系。全面实施围填海限批,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对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引导产业活动向重点开发区域、优化开发区域进行布局。妥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引导用海主体向重点开发区域、优化开发区域集中,促进用海存量消减。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生态养殖和生态保护用海空间;开展深入的海域使用论证,编制生态用海方案,明确水系布局、绿地布设、岸段绿植化、生态补偿、监测能力建设等有关事项。

(七)合理控制用海工程建设规模。建立区域集约节约用海新模式。严格控制单体项目的用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功能分区的控制标准,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在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出、单位岸线产出等用海效率指标高于毗邻陆域标准,同时优化开发区域高于重点开发区域。严格落实用海用岛用途管制,建立用海用岛产业准入目录。

(八)严格实施自然岸线管控。实施海岸线用途管制、空间引导和计划约束。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加强陆海统筹和海岸带综合管理,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根据海岸的自然属性、毗邻海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开发利用现状等进行功能岸段划分,实施严格的岸线管控制度。严格项目建设岸线控制要求。不必使用岸线进行生产经营的建设项目用海,原则上不得占用岸线。探索建立岸线退让机制,对划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保护区、生态红线区但利用现状为养殖的岸线和效益低下或已废弃不用的养殖堤坝、围海养殖池塘、盐田等探索施行退养还海政策。坚守我市自然岸线保有率35%的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合理确定沿海各地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对于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九)加强自然岸线监测调查和统计,整治和修复受损岸线。开展年度海岸线资源调查统计、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实行动态监测与管理。推进蓝色海湾、生态岛礁等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加强海域海岸带和海岛整治修复。开展人工岸线的生态化改造,恢复海岸自然生态。

(十)严格实施海岛管控。分时序、分批次开展海岛生态本底调查,建立事中、事后海岛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建立常态化监视监测工作机制。编制海岛保护规划和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海岛用途管制制度,建立海岛产业准入目录。

三、环境政策

(十一)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将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生效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红线范围内禁止围填海、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他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

(十二)规范向海排污许可。统筹考虑陆上和海上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控制向海排污。优化开发区域内,增发排放入海的陆上排污许可证和海上排污许可证必须实施等量置换或其他替代削减措施,不得增加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开发区域内和限制开发区域内,严格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不得超过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禁止开发区域内,不再发放排放入海的陆上排污许可证和海上排污许可证,已经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应切实落实污染物削减措施,最大可能减少排放总量并逐步实现“零排放”。

(十三)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标准双重控制。优化开发区域新建项目执行污染物排放最高标准,清洁生产水平达到I级(国际先进水平),已有项目限三年内实施治污提标改造;重点开发区域新建项目执行污染物排放相应标准,清洁生产水平达到Ⅱ级(国内先进水平)。上述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同时,还应符合区域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政府可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限制开发区域做出规定。

(十四)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优化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不得新设入海排污口,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鼓励深远海排放。重点开发区域新增入海排污口必须经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禁止开发区域不得设立入海排污口,现有排污口一律限期关闭。

(十五)建立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加强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保护力度,在红树林、海草床分布区域开展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结合“蓝色海湾”整治行动计划和“南红北柳”生态修复计划,对功能受损、退化的海岸带进行修复和综合治理,建立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

(十六)完善评价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对海洋生态文明评价考核赋予不同的指标权重,并增加特色指标。优化开发区域着重考核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削减情况,重点开发区域着重考核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保持情况及污染治理实施情况,限制开发区域着重考核生态环境质量保持情况,禁止开发区域着重考核生态系统强制性保护情况。对于落实主体功能区环境保护政策不力、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责任。

四、产业政策

(十七)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分区域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限制开发区域只允许实施与区域发展方向相符且不损害区域生态环境的产业项目,参照《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发改规划〔20162205号)制定实施海洋限制开发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开发区域内不得实施任何与保护无关的产业项目。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内产业实行环境容量、产业类型、空间布局控制,严格控制不符合区域发展方向和资源环境管理要求的产业项目进入。

(十八)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对承载力超限的重点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禁止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临海产业合理布局。重大用海涉海工业项目应优先布局在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优先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进一步优化近岸海域港口布局,推动绿色港口建设。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

(十九)建立海洋产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对限制开发区不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定位的现有产业,制订措施和方案,促进产业转移,关闭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产业。

(二十)推动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示范。优化开发区域内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重点支持海水淡化、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发展。重点开发区域内重点支持临港生态工业发展,推动集约布局和清洁生产。限制开发区域内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应重点支持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发展和绿色海洋产业技术创新。

五、财税及投资政策

(二十一)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扶持力度。争取更多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向钦州海洋领域倾斜,加强对海洋牧场、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支持的方向从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扩展到海洋监测工程、海洋文化宣教、海洋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交流等各个领域。

(二十二)优化专项资金投向结构。通过产业树和产业林,建立海洋新兴产业、生态修复重点建设项目库,确定向海经济重点扶持方向,将财政资金集中投向经济效益大、辐射带动作用强、产业融合度高的海洋项目,使财政资金真正发挥“杠杆”作用。

(二十三)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构建多元化市场化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海洋资源开发补偿制度,推行生态产品标志等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加强对海岸线保护、红树林保护、海洋生态修复的财政倾斜力度。

(二十四)落实对远洋捕捞渔民的财政补贴政策。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落实对渔民的转产就业、最低生活保障、渔业互助保险以及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扶持远洋渔船改造。

(二十五)加大海洋防灾减灾投入力度。全面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建设市、区海洋减灾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探索建立海洋灾害保险机制。加大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海洋灾害典型承灾体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和防范能力建设,加大海堤、海岸防护林等海洋防护能力建设投入力度,提高港口和临港产业区、滨海旅游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海洋灾害风险预警能力和基层减灾能力;划定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加强沿海大型工程风险防范,将海洋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产业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前置要件。限制开发的海洋渔业保障区要重点提升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监测预警及预判能力,在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海洋灾害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维持和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防灾减灾服务功能。禁止开发区域采取适度人工干预措施防范海洋灾害对自然保护区和领海基点海岛的破坏。

(二十六)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统筹整合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加大开发性金融和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等优惠政策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重点涉海企业和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鼓励我市现有的产业基金支持各类海洋新兴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等业务。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基础设施和海洋公共服务事业,推动向海经济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七)强化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同落实财税、投资、产业、海域海岛和环境政策,要加强组织协调,分类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工作分工:

1.市海洋局负责牵头制订海域海岛政策工作任务清单,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市滨海新城管委、三娘湾管理区管委配合,2020年完成工作清单任务。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制订环境政策工作任务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局、林业局、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滨海新城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配合,2020年完成工作清单任务。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订产业政策工作任务清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局、林业局、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滨海新城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配合,2020年完成工作清单任务。

4.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订财政及投资政策工作任务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局、林业局、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滨海新城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配合,2020年完成工作清单任务。

(二十八)开展政策试点。按照分类探索、整体规划、协同推进的原则,在优化、重点和限制开发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开展试点示范,加强配套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分析,检验政策实效,为健全海洋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支撑体系积累经验。

(二十九)开展监督考核。开展配套政策落实督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强化规划评估和政策效应跟踪评价的分析应用。针对功能区不同定位,实行不同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

相关联接:钦州市海洋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关于贯彻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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